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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达成协议之后,双方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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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过程本身就充满了不确定性。同时,医疗过程中损害局部保护全局的诊疗行为往往是治愈疾病所必须的代价。因此,在诊疗过程中几乎不可能要求对患者造成损害,这也导致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的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另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是法律特别限制的,不允许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在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程中,只有实施过错原则或推定过错原则,才能表现出司法公正。过去,我国对医疗事故损害的赔偿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必须完成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的证明,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生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导致没有掌握病历和医学知识的患者举证责任非常困难和不合理,难以保证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与具体案件的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 二、与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中的责任程度相适应。 三、客观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与损害后果的关系,似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主体只对因自己过错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对非医疗事故责任倒置患者在接受治疗过程中,与医疗措施有关的其他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我国实施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方必须完成举证证明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所有四个要件,才能构成医疗事故,医方才有义务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这种归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要求,就意味着患者一方要承担证明医院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没有掌握病历材料以及缺乏医学知识的患者在举证责任是非常困难的,也是不合理的,很难保障到司法公正。因此,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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