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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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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能申请商标复审的情形有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等。
商标驳回复审的有效证据如下:一是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二、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三是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四、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公司)或身份证复印件(如个人)。复审准备的具体处理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二是商标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三是企业简介。第四,企业获得的荣誉。第五,企业近三年的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状况。第六,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第七,企业销售产品的外观原件及复印件。第八,其他证据和材料可以证明企业的产品和知名度。第九,最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商标驳回复审有效证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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