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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是“五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是“五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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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1979年刑法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介绍卖淫罪规定了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是“五年以下、或者,并处”;第二个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认定介绍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是否认定介绍卖淫行为“情节严重”,关系到量刑问题。如果认定行为人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二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如果不认定系“情节严重”,则应当在第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刑法没有规定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不过有关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此外还规定:‘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 (2)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孕妇或者哺乳期妇女卖淫; (3)利用职权或者从属关系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4)利用淫秽物品引诱他人卖淫; (5)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 (6)乘人之危,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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