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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是一定要负责的,具体是主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 1、...
关于发生安全事故后的行政责任承担问题,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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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审查、许可、颁发证照等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职责的;(二)要求被审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在安全生产事项审查、许可过程中收取费用的;(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依法及时处理的;(四)发生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的;(五)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中造成死亡的需根据以下情况确定赔偿费用: 1、受害人有接受过住院治疗的 首先,发生安全事故后造成死亡的,在不确定生命状态或是为极力挽回生命,一般会做必要的治疗措施,所以这个时候其实还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的赔偿问题。 其次,就是受害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的赔偿。 最后,安全事故中造成死亡的,对于受害人的家属,需要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2、受害人没有进行住院治疗的 受害人在事故中直接确定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首先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接着,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交通费、近亲属因处理丧事产生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都需做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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