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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
⒈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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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诉讼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有如下: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1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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