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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跳车的责任承担由谁来进行承担此责任就要看实际情况;正常情况下,责任由跳车自己承担,但如果机动车属于不准载人的,或者乘车人要求下车而不停车...
“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这时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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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乘客现金遭窃,属“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灭失”情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需有过错。因乘客的损失是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而快客对此并无过错,故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4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的规定,乘客及快客承运人都有协助义务。快客迟延发车,是不可抗力所致致,故可免除赔偿责任,其也没有无偿提供食物的义务。再次,根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规定,警察出示相应证件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搜身是法律认可的检查方式之一。当然,搜身对象应有一定的范围,即针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虽然乘客在失窃现场,但并不能认定除受害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乘客都有违法犯罪嫌疑,所以警察逐一搜身的做法是值得商榷。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附加险车上责任险条款第1条中约定: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旅游公司未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盼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乘客的损失。旅游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应该是乘客的全部实际损失,那么保险公司也应赔付旅游公司的这部分损失。
1、应当由骑车人承担责任,但是,乘客可以要求车辆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赔偿之后,有权向骑车人进行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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