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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是公安机关在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按照现场处罚程序,制作并交付被处罚人确定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文书。现场处罚决定也是人民警察现场处罚的书面证明。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人民警察签字或者盖章。法律规定应当载明是指处罚决定必须具备或者不可或缺的事项。当然,除了应当载明的事项之外,还可以增加其他事项,如身份证号码、过去是否受到处罚等。这里的违法行为是指被处罚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具体行为。主要包括违法行为的类型、性质、主要情节和时间地点。处罚依据是指对治安管理进行处罚。
公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加盖印章。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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