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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自律检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的自律检查。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应当书面告知迁出地省级财政部门。资产评估机构在办理完迁入地工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比照本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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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对资产评估机构或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下列行为,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备案的省级财政部门举报:(一)违法开展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三)资产评估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或备案后未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四)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五)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六)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资产评估委托人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投诉、举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重大遗漏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可以先与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沟通。
财政部负责统筹财政部门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有关监督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基本准则,指导和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监督管理,由财政部负责。
资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分别向所加入的资产评估协会报送下列材料:(一)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基本情况;(二)上年度资产评估项目重要信息;(三)资产评估机构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提供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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