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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71条主要内容有哪些

2022-09-09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或者从业资格证:(一)班线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经营许可的;(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对营运车辆的检测项目缺检、漏检的;(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未经核定的教学场地或者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培训点或者将学员转入其他培训机构牟取利益的;(五)汽车租赁经营者使用非自有车辆或者未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用于租赁的;(六)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未实时监控或者未与道路运输监控平台实时连通的;(七)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八)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经安全例检或者经安全例检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的;(九)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或者与所驾车型不符的从业人员驾驶营运车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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