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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为保障道路运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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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中,对无车辆营运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暂扣手续,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站经营者未公平、合理地安排发车时间的;(二)客运站经营者未按月结算票款的;(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送修车辆的;(四)旅游客运经营者和包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携带包车合同的;(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如实填写培训记录的;(六)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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