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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与包庇罪的区别如下:(一)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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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伪证罪是特殊的主体,只有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2),犯罪时间不同。隐瞒,包庇罪的实施在犯罪者被强制措施之前,也可以被逮捕,被拘留逃跑后,伪证罪的实施只能发生在判决前的调查、起诉和审理阶段(3)、犯罪客观内容不同。隐瞒,包庇罪一般为犯罪者提供隐藏的地方,帮助财产和逃亡,伪证罪表现为与事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4)、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可以是未被逮捕、判决的犯罪者,也可以是已经判决的犯罪者,伪证罪的对象只有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实际无罪人(5),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掩饰,掩饰罪的目的是使犯罪者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的目的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隐瞒犯罪证明书,使犯罪者逃避刑事责任。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为一般主体;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本罪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3、本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何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窝藏、包庇的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1)客体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 (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假证明的故意;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既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4)发生的范围不同。本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5)客观行为不同。本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6)犯罪的内容不同。本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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