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属死亡的,医疗单位不负责。...
参保人符合市外转诊条件的,应当先由本市收诊的三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的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一式两联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界限:(一)工作一贯认真,偶尔疏忽发生事故,情节轻,后果不严重,能主动认错,积极改正者,应从宽处理,或免予处分。(二)虽属一般事故,但本人态度很坏,坚持错误的,报请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必要时停止手术、处方权。(三)不负责任,玩忽人命,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的当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医疗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经领导批准为患者家属提供病案、资料、或有意包庇、歪曲事实真相、导致事故情节混乱,引起家属闹事等,应予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95人已浏览
1,228人已浏览
512人已浏览
57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