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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国家机关可以聘请律师、心理咨询师、相关领域专家、社会志愿者,为信访人和国家机关提供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的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信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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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明确的请求。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国家机关为方便、规范信访人提出信访请求,可以向信访人提供格式化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信访事项办理机关的,区、XX是复查机关;区、XX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区、XX工作部门是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工作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是复查机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办理、复查机关的,市人民政府是复查、复核机关。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办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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