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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活动,而...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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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私权,都是民法中的权利——民事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而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相同点:1、性质上都是一种支配权;2、都有对世性3、绝对权4、法定性5、公示性6、排他性不同点:1、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无形物,而物权主要是有体物;2、期限上不同;3、知识产权有地域性,而物权没有;4、取得方式不同总之,物权与知识产权都属于民事权利中不同的权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质,只有对他们性质进行比较,才能正确认识他们的性质,更好地利用和保护物权与知识产权,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障碍,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其目的在于消除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障碍,使其顺利运行。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雇主、雇员在劳动法律关系之中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任何一方在自己未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元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不能只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而自己只享有权利,否则,违背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要求。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劳动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国家强制力是否立即发挥作用,取决于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性质;强行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用员工,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等l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蓟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不动产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我国物权法明确把物权分为三大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依法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由第九条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物权法》第28条~30条等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例外的情形。第二十八条:“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以上三条规定的情形都是不动产物权的原始取得,当进行不动产转让时,依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先取得物权登记,在进行转让。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除以上不动产登记生效例外外,因为登记困难和司法实践产生了其他例外。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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