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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
(1)申请书(草稿)写清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被收养人的情况、收养目的、保证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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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复印件);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扶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包括年经济收入),并加盖村、镇、街道公章;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大人、小孩2寸照片各2张,合影照片1张(2寸)。
1、收养人提出收养的书面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复印件。 3、由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书面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出具。 4、收养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现捡拾弃婴、儿童报案和结案证明。 6、被收养人入住福利院的审批表、收养协议、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的证明。 7、福利机构法人、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格式统一的寻亲公告(有效期60天)。 9、收养人与被收养人2英寸合影照片2张。 (备注:以上证明材料齐全后,收养人、被收养人须亲自到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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