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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变更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等。 三、申请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的申请条件。 四、办理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任免书(或原董事的免职书及新董事的委派书); 3、新董事会成员名单(附亲笔签名); 4、新董事会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方董事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董事的身份证复印件,中方董事个人简历); 5、企业合同、章程如果需要变更,须提供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6、《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7、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五、办理程序: 1、受理。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经经办人初审,填写初审意见书后,由处室负责人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由经办人办理批文,报处室负责人、局领导; 2、审定。按审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交责任处室;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1、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 2、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五十一条)
(1)对于收购含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可以解决外资股东的股权流通问题 (2)交易对价有多种支付方式,对外资而言,如果以战略性资产作为出资,可以减少现金压力 (3)外国投资者的出资直接注入目标公司,认购增资可与目标公司的重组相结合,可以使目标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等。因此,增资扩股有望成为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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