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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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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与父亲生活在一起:(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2)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子女与父方同住,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允许。3、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长期生活,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3)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4、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他们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5、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随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对于两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张抚养权,应当举证证明存在前述情形。 4、对于父母双方协商约定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父母双方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一致的,应当尊重双方的意见。但是抚养权问题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还要涉及到被抚养子女的合法权益。如果夫妻双方的协议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如父方无抚养条件、缺乏抚养能力等,应坚持由母方抚养的原则。 5、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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