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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7、子女抚育费的多少,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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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6、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7、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9、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0、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1、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2、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3、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4、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5、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没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需要支付令一方孩子的抚养费用,抚养费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决定的,如果条件比较好可以多给一点,条件差的可以少给一点,抚养费支付方式一般是按照月支付,条件好的也可以一次性进行支付。
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儿童监护权的归属具体如下:1、2岁以下的儿童通常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和父母一起生活:(1)患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应该和他们一起生活(2)养育条件不履行养育义务,父母要求孩子和他们一起生活(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确实不能和母亲一起生活。2、对于2岁以上未成年的孩子,父母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况之一,优先考虑(1)因不育手术或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2)儿童随着生活时间的推移,改变生活环境对儿童健康成长明显不利(3)没有其他儿童,另一方面有其他儿童(4)儿童随着生活,有利于儿童的成长,另一方面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这一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 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依然享有探视权,给予孩子一定时间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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