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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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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边境)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改造的出入境证明书。出入境证书包括允许出境和入境的护照、签证等。伪造是指无权制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人非法制造,变造是指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制作。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向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提供的出入境证明书必须是伪造或变造的虚假或无效的证明书。伪造出入境证书是指模仿正式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书的形状、图案、文字和颜色等制作假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书,改造出入境证书是指过期或他人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书采用剪贴、连接等方法,改造出入境证书。提供造假、造假的假证件,不管是本人造假、造假还是别人造假、造假,对提供人构成本罪都没有影响。行为者自行伪造,坐下后向他人提供的,其伪造、改造行为构成伪造、公文、证明书、印鉴罪、该罪与向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入境证明书罪之间形成关系,根据处理相关人员的原则,从重罪中断。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犯罪集团中的个别成员分工伪造,改造出入境证明书,供犯罪集团使用,应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国境的共犯论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是危害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其主观上往往具有盈利目的,但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有利润目的。
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出入境的正当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人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和出入境管理人员的职责。出入境管理人员违反职责,对于知道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员,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直接侵害国家出入境(边境)边境管理制度,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这种渎职行为必须受到刑事制裁。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客观地表现为在办理护照、签证和其他出入境证明书的过程中,知道是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进行出入境证明书的行为。跨境,指跨境(边)。其中,边境是我国和邻国的边境线,边境是指我国实施有效管理的地区,即大陆和属于我国的领土,但没有实施有效管理的澳门、台湾地区和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边界线。越界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签证和其他国境公务许可证、国境许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出入境证。如果没有上述证明书或者有上述证明书,但是为了伪造或者变造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出入境证明书而越境的话,就会偷越国(边)。偷越国人办理出入境证明书可以构成成本罪。所谓处理,在本罪中,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企图偷越境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发放护照、签证等有效证明书的行为。护照是指一国主管机关向本国公民国籍和身份证明,包括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向本国公民出国旅行、居住、商务等。签证是指国内或国外主管机关在本国公民或国外公民持有的护照或其他旅游证明上签证并盖章,表明允许其进出国境的行为。除护照、签证外,还有可以出入国(边)国境的证明书,如边防证明书、海员证明书、可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构成成本罪,要利用职务便利。所谓利用职位,就是利用自己职位范围内的权力,以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果不利用职务,就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必须伪造国家机关证明罪等论处。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特殊主体,只能由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如外交,外事,公安等有关的人员。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是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在国内办理签证,证件分工,原则上外交和公务护照签证由外事部和外事部门办理,普通护照签证由公安机关办理。因此,能够成为越国(边)填写人员出入境证明书的犯罪主体的,只有上述国家机关负责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查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要素。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他人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故意给其办理出入境证件,构成本罪须以明知为要件,如果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审查不严等原因而错误地为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办理了出入境证件,则不构成本罪。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草率从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玩忽职守罪论处。对知识的认定,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还要根据事件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行为者知道或者知道对方想偷越国(边境)边境的人还要处理出入境证明书的话,就可以认定为知识。本罪不要求必须以盈利为目的。其动机多种多样,既有私利,也有亲戚朋友的爱情等。过失不构成成本罪,结果严重的话,可以进行忽职守罪论处。
【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九条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刑事规章]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0号)一、立案标准(二)骗取出境证件案件1、以劳务输出、经贸交流或者其他名义欺诈,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2、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的;(2)为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3)非法所得10~20万元的;(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骗取出境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的案件:(一)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以上的;(2)违法所得超过20万元的;(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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