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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亦即“有害债权”或者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是否出于恶...
债务人可以放弃到期债权,这是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债权人。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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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必须“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亦即“有害债权”或者具有“诈害性”,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及次债务人是否出于恶意,则非所问。关于有害债权或者诈害性的判断标准,我国学者多采“无资力说”中的“债务超过说”,以债务人处分财产后剩余资产不足清偿其所负债务为判断标准。
如果债务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债权的实现,可不可以撤销。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逾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权人的行为。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 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 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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