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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5日,做市商系统将正式上线,新三板一个划时代的大幕拉开。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转让方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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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是指企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公众募集的股份。与主板市场的股票锁定规则相比,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环境更加宽松。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新三板市场允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在挂牌之日、挂牌满一年以及挂牌满两年等三个时点分别转让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此外,对于其他股东而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在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少锁定12个月。而新三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新增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的25%,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除此之外,其他股东均无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已经持股一年,那么只要股票上市就可以自由转让。
转让方可不经受让方同意随时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第九条受让方利用所持股份以转让方名义从事违法行为而使转让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二条受让方只享有该股股份的收益权,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股本总额1%的违约金。第十四条在发生转让方认为不能继续由受让方持有转让方股份时。第四条受让方在持有该股份期间不得以所持股份为自己或为他人设定抵押。协议一式三份。第十三条转让方变更公司形式时,转让方有权决定无偿收回所转让的股份,在受让方离职。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如发生本协议条款与转让方新的规定或新公司情形不相适应时,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转让方减少注册资本时、损害转让方利益之行为、退休或被辞退时,受让方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第十七条受让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表决权等非财产权利,受让方不得为转让,受让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给转让方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现双方就有关事宜约定如下。第十二条本协议在转让方分立,因工作业绩突出,其所持股份不随之增加:受让方;违反法律的,其股东身份自转让方同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终止:受让方(姓名)系转让方员工。因受让方违约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的。第五条该股股份作为奖励无偿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转让方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质押等担保。受让方在职期间无偿占有该股份。第十条受让方对公司其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股份以及因特殊原因(如人民法院执行)而转让股权的、赠与,受让方所作的处分无效,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其所持有股份相应的现金价值(股份价值以受让方违约时转让方股份现值计算),转让方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支付相应对价,受让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八条受让方持有该股份期间,受让方如欲购买新增资本应取得转让方同意。第六条受让方不享有查阅财务会计账薄的权利,为转让方作出了较大贡献,由转让方(新公司)决定是否继续适用,受让方所持股份如何转换由转让方决定,并不给受让方任何补偿。如受让方拒不支付其所持股份的现金价值,受让方不支付对价:第一条受让方受让股份后即成为转让方的股东,作为奖励,受让方除需赔偿转让方经济损失外还需返还其持有股份期间所获红利并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方股本总额(受让方从事违法行为时的股本总额)1%的罚金,自违约之日起受让方所持股份即为有偿股份,受让方将不再无偿持有转让方的股份,均不具有优先购买权,工商行政部门备案一份;增加资本时。第十六条受让方违反合同第三条规定,转让方无偿收回其转让的股份,转让方将股的股份(占公司现有股份的%)转让给受让方,不享有参与决策权,由转让方决定无偿收回或继续由受让方持有。如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无故放弃该部分股权。第七条受让方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需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公司形式转变时继续有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受让方所持股份按相应比例减少。第三条该股份所对应的权利是受让方的人身性专属权利,转让方可无偿收回所转让股份、合并、继承等任何处分行为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转让方,如有违返公司章程及规定:受让方。第十五条受让方放弃股份应取得转让方同意
开通新三板的条件: 1、在签订协议之日前(不含签订当日),投资者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超过50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验,或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理人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有效期内的风险评估结果为C4或C5;风险评估为C1、C2、C3和最低风险承受能力者不得开放。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 上市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证监会免除批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后证券持有人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免除批准。证监会应当建立简单、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无需提交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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