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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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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况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要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然,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有某些例外,对于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此外,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不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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