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厂长(经理)有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账目;(四)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五)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六)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七)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八)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1人已浏览
880人已浏览
308人已浏览
1,7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