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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
主合同解除担保条款并不是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原本是有效的,因为某些原因才解除;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了,并不一定就债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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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分两种情况,但是合同无效,不等于不承担责任。 第一种: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例如:甲欠乙债务1000万元,丙以一栋违法建筑提供抵押,乙明知其为一违法建筑而予以接受。后甲偿还600万,余下债务400万不能偿还,该抵押合同被宣告无效,因为债权人乙也是有过错的,因此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200万元。如果债权人乙当时并不知情,就由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例如:甲、乙搞联营,乙投资1000万元交给甲经营,就乙能够收回投资并有收益回报,丙为之提供保证。后法院查明甲、乙的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而宣告合同无效。丙当时对此是知情的(有过错),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承担的赔偿责任最高是200万元。如果丙对上述事实不知情,则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主合同解除,担保合同并不一并随之解除。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知,主合同解除后,担保合同并不当然解除,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此处主合同的解除方式不以《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为限,也包括《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约定解除的情形。 2、担保人需对主合同解除后的民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并非绝对。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的规定,上述责任可以通过约定予以排除。因此,为保证担保人担保的债权数额在可预知的范围内,建议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担保合同被解除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即使不能排除所有主合同解除时的担保责任,也应尽最大可能争取在约定解除的场合排除担保责任。 3、担保人应正确认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对于主合同的变形,如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解除合同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民事责任,都属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形,在债权债务关系上与主合同债权债务不丧失其同一性。因此,如无特别约定,担保人不得以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为由主张对以上民事责任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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