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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是否应当给残疾人保障金

2022-03-18
1.作为劳务派遣公司,是应当由您公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还是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缴纳保障金?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90号)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缴纳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大残联发[2012]20号)的规定,企业雇佣劳务公司的派遣人员属于用工单位,劳务公司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应计入劳务公司在职职工人数。也就是说您的公司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支付残疾人保障金。 2.公司人员不固定,如何确定缴纳的人数。 按照《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审核2012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中“二、征收标准”的规定:凡2012年度年平均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7%比例的用人单位,须按规定缴纳本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平均职工人数×1.7%-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总数)×本地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对此,您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参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中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咨询。 就该事宜,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降低该费用:第一,雇佣一定数目的残疾人员;或者,第二,在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保障金的责任承担,将该费用转嫁给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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