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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13号),为进一步理顺市区落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
规定是,当事人在宁波市区购买100平米住房且实际入住,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可以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关于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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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自2017年10月1日起,就有关事项再作如下补充: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1,省外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落户。迁户相关材料(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省》。(四)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2)具有高中学历、普通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2、省内户口迁入宁波(1)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的(本市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2)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的,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1,省外户口迁入宁波有合法稳定住所的:(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落户。转移相关资料(1)转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书(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书和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明书。(四)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2)具有高中学历.普通中等职业教育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如果没有合法稳定的地址,年龄在30岁以下的话,可以自己进入职场的集体家庭。职场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的集体家庭和在市内城镇避难的朋友和家人都同意避难。2、省内户籍迁往宁波(1)现户籍在省内注册5年以上(市内户籍注册3年以上),市内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书,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的地方申请注册常住户籍定居。(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 明(2)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的,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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