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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及区(市)县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服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设立、变更、注销等信息。第十五条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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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宣传,推广志愿服务理念。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四)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和培训;(五)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和保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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