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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租赁关糸,而定的一份协议,现原件已不在,当时的传真文件有效吗.能做为证据吗.

2022-07-23
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经过中传真件是能够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第一,传真件可否传真人所发出,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要根据接、发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的电话号码加以认定其真实性。 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通过传真及时变换或者处置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经过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职责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 第三,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换事宜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持续性的,特别是两方互有传真往来相互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 第四,应当注意唯一的传真件作为孤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链加以佐证,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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