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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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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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