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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将《民法典》的出台首次将预约合同作为法条正式规定,并扩大了预约合同的涵盖范围。
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债务履行期已经到来,债务人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如果债务履行期已经过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债权人无需催告,就构成违约。 1、拒绝履行,是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 2、迟延履行,包括 ①债务人迟延,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后,能够履行债务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②债权人迟延,又称迟延受领,债权人应当对债务人的履行及时受领而没有受领。 3、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虽然有履行行为,但是在履约的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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