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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均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相关内容链接: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一、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一方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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