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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保密协议违约处理办法

2025-01-22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需注意以下事项: 1. 采取书面形式。尽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保密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从规定和举证的角度还是建议劳动关系双方采用书面形式,以便发生纠纷时更易解决。 2. 遵循公平原则。与其他协议一样,《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也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确定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期限等内容时,应确保合理。 3. 明确保密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的对象为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是指有商业价值,且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在经济交往过程中不能公开或不能披露的信息和技术。因此,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明确需要保密的对象。同时,根据不同时间和区域的不同标准,在约定保密内容时,也要明确具体的标准。 4. 明确保密期限。虽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在约定保密期限时,要明确具体的时间,以免出现歧义。 5. 不得约定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不得约定违约金。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只能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而不能约定违约金。否则,约定将无效。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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