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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村民一户的认定是基于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假如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户口本上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但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作为特殊村民独立对待:一是已婚且分居的;二、未婚但年满20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的;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以按照司法文书登记。因婚姻关系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认登记。实践中经常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占用的宅基地不予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的认定: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对村民“一户”的认定,原则上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第一,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二,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第三,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第四,通过司法裁决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书进行登记。 对于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户多宅的情况,针对一户多宅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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