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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应公开这些内容: 1、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 2、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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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处理公开现场勘查完毕后,办案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发放联系卡。当事人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或无法签字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现场图上记录在案。(二)交通事故认定公开1、办案人员介绍简要案情;2、出示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3、宣读有关调查情况;4、询问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事故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5、遇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时进行核实;6、允许双方当事人对有关事实、证据进行质证;7、依据有关法规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当场送达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8、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方式、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三)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公开1、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2、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3、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员当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备注”栏内注明;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公开1、办案人员出示各方当事人的书面调解申请,告知各方当事人在十日内只调解一次;十日内未能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可持调解终结书或调解书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各方当事人陈述损害赔偿要求及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3、办案人员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4、当事各方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办案人员制作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办案人员应公开这些内容: 1、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身份; 2、公开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3、公开事故事实、检验鉴定结论、认定的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 4、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5、公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6、公开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情况。
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3、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 6、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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