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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其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为标准。采用客观标准,即以损害发生当时临床所能够达到的医疗技术水平来衡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的这种注意义务的具体的客观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 ⑴.法律的普遍性规定,它是作为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的规则。 ⑵.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⑶.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 ⑷.医疗行业和医疗机构制定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 ⑸.约定俗成的通行做法。 除此外,还应根据以下标准综合判断: ⑴.医疗水准; ⑵.专科水平; ⑶.地域差异; ⑷.诊疗时的医疗水平; ⑸.医疗紧急性; 患者家属行为。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推定具有过错。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推定其具有过错: 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⑵.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⑶.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⑷.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按照《》第49条规定,不属,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不属医疗事故不一定不存在医疗过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据《民法通则》的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过错所导致的误诊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到但未预见到,或者虽然预见到而轻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损害结果的叫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以行为是否“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为依据,来判断诊断行为是否规范,诊断医生是否尽责。因为医学是个很复杂的学问,不但个体差异大,而且疾病发展也复杂,难免出现意外,关键是看医生能否尽职尽责,即医疗过错主要体现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防范没有防范,这是一个基本衡量原则。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误诊导致误治,增加和延长了病人的痛若和经济负担,造成了患者暂时性机体结构破坏或延误医疗时机造成功能障碍、残疾、死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疾病的共性、药性作用的复杂性,一些虽有过错的误诊没有导致误治,患者没有损害后果,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当时医生这样说了,你可以在手术不成功的前提下要求医院而不是医生来补偿。二、医生可能在当时也是出于好意或者人道的精神劝大人留着这个孩子,也是好意,毕竟是个鲜活的生命,不经过任何努力就放弃未免太残忍,这应该可以理解。三、再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生也只有在当时的建议权,决定权还在大人,所以如果有确切证据,也只能是补偿了。最后,祝愿孩子早日康复,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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