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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福建生育二胎的情形有: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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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1)两个孩子中有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妇可以再生(2)再婚夫妇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3)再婚夫妇再婚前没有孩子,另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双方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4)夫妇是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法律规定的五国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定居,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村里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定金第四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省人口与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合法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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