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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不是投标人所属人员的,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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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建设、财政、水利、交通、国土房管、市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或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报告时,一并将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方案包括拟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招标人需要变更已批准的招标方案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有关信息通报有关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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