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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妻子不需要偿还债务。在婚姻关系发生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则,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在债务人结婚后向配偶主张权利。...
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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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面有两个法律层次关系,一是夫妻做为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共同享有财产权,当然也要共一承担债权。另一个法律关系是,妻子与丈夫的人身侵权关系,妻子伤害丈夫理应进行赔偿,因此当丈夫为治病的必要花费,当然由妻子来负担,其它非必要债务也为家庭共债务。但妻子赔偿,如果在财产没有分割,也就是说,二个人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其实际意义也不大,因为无法分清是个人还是家庭的。
一般情况下,妻子不需要还债。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为了婚后生活所欠。
丈夫婚前欠债的妻子一般不需要偿还,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的解释(1)》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索赔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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