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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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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的程序是: 1、股东会作出同意合并的决议; 2、签订合并协议; 3、公司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5、办理合并后的公司的变更登记和被合并公司的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兼并的法律风险有:报表风险、评估风险、合同风险、资产风险、负债风险、财务风险和诉讼风险。
《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下称《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在其“术语表”中简略的指出,“实质性合并”是“将企业集团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单一破产财产的组成部分对待。”也就是说,“不考虑企业集团每个成员的独立身份而将其资产和负债合并,视同由单一实体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统一进行破产程序。 实质合并破产的合并,不是公司法上的合并。当法院作出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定或者命令时,并不要求所涉及的各个关联企业在破产程序中履行公司法上的合并程序,如注销被合并的公司等,即使是在维持企业持续经营的重整程序中也是如此。在实质合并破产时,各合并企业的法人人格仅仅是在破产程序中不再独立。也就是说,从程序意义上讲,这是一种以对资产与负债统一处理为目的的法人人格的模拟合并,但在破产程序中却产生实体法意义上的实质合并法律后果。而当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结束后,经过实质合并破产处理后的各个企业是否保留原有的法人资格,是否需要履行公司法上的合并程序进行注销或变更登记,则在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确定,或者由重整成功后的企业自行决定。从《破产企业集团对待办法》有关规定采用的案文表述看,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启动实质合并破产程序的司法文书是实质性合并令(在我国是裁定),并没有要求法院通过诉讼的程序对实质合并的事由如法人人格混同以及关联企业的合并作出确认的生效判决。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实质合并破产,并不以法院事先作出取消各关联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裁判为前提,这是与公司法上对法人人格混同以及企业合并处置完全不同的。但是,实质合并破产虽然未经诉讼程序,法院在实质合并过程中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应当给予充分的保护,“由于这类命令将会产生严重影响,必须按照建议137-138,保证程序公正和公平,让利益攸关方有机会发表意见并对这类命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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