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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施行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如下: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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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追责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时效是指行政机关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违法行为已经超过追责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本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追责时效为二年。同时,针对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违法案件,本法规定,如果其他法律对时效有特殊规定的,依其它法律规定的时效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了追责时效的起算方法。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即指违法行为停止之日。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行政违法行为或继续违法行为。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应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机关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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