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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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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五十二条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第六十七条担保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关;(二)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四)有固定的住所和收入。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被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九条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居住的市、县;(二)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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