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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
“共犯”是指共同犯罪,即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如果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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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如何,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制造的行为。制造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所谓“蒙骗”是指行为人受他人雇佣、指使、委派,虽然在客观上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但在主观上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制造的是毒品。究竟该如何认定“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形认真加以分析。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完全属于单纯的制造毒品行为,是为了赚取少量的报酬而为他人制造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的地位,是被组织、雇佣、指使人蒙骗而实施的制造毒品行为,其实际上也完全是被欺骗者。这种情形结合组织、雇佣、指使人的供述和行为人本身实际情况可以得到证实;第二,行为人以前有过毒品犯罪经历,这种情形要结合实际案情加以认真分析,根据查证的证据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明知的前提下,同时要根据其他证据认真分析其辩解、反证,并能给于合理排除。因此,行为人受他人蒙骗而实施制造毒品的行为,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和过失,不具有刑法评价的意义,依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构成犯罪。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标准,至于制造出来的毒品数量多少、纯度高低等,都不影响既遂的成立。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则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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