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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刑无力执行会影响减刑。不执行财产刑的,不能说有悔改表现,会影响减刑假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
1、未执行财产刑一般不能减刑。 2、法律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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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减轻刑事处罚的情形,而减刑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我国《刑法》对减刑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有些特殊的犯罪分子是不能减刑的,而犯罪分子未执行财产刑的,对减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但符合条件的还可以减刑。 1、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如果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罪名的罪犯,如果不执行财产刑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要执行刑期2年以上才能减刑。 2、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职务犯罪罪犯,有履行能力不执行财产刑的,需要执行刑期三年以上,才能实施减刑的措施。 3、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不执行财产刑的,需要减为无期徒刑,符合减刑的条件后,在执行刑期三年上,才能进行减刑。
对于法院判决财产刑执行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二)责令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 (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 (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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