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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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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有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不参加法院通知其参加的诉讼活动,对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地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度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可见,所谓的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陈述或者辩论的情况下,合议庭经过审理所作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到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理活动正常进行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一些诉讼当事人不顾法律规定,随意不参与法院通知其参与的诉讼活动,给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带来一些障碍。为了尽可能减少这种不利影响,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缺失判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所谓缺席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在一方或双方未出庭陈述或辩论的情况下,经审理的判决。与席位判决相比,缺席判决是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的,原告或者上诉人因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上述规定,缺席判决的适用有两种:一是一审诉讼期间,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人已到庭参加诉讼,但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也可缺席判决。第二,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许可,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制度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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