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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022-09-21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省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协助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筹协调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三)工业和信息化、水利、交通运输、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信息产业、水利、交通、内贸、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四)其他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等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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