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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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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四)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五)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在公司存续期间,不得擅自抽回出资;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一般都出资人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俗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逃避债务,如果是公司制的企业,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比如合伙,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具体可以参见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是指自然人、个人独资,要看企业的组织机构的形式,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只有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才会承担连带责任,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是否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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