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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止审理什么意思

2022-08-14
在本法立法过程中关于是否规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争议比较大: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我国实行的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制度。所谓不停止执行为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为例外是指行政诉讼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确立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权和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为了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随意间断和停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具有执行力和强制力,不能因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而停止和间断。考虑到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衔接问题,本法没有规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停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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