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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股东表决权是法定权利,除非股东自己放弃表决权,董事会没有权利剥夺。董事会的职能是经营管理公司,董事会需要对全部股东负责。...
一般情形下,董事会决议多少人通过生效,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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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是董事会就公司有关问题进行表决而形成并代表董事会意见的文件。董事会决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董事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通知情况、出席人员、表决事项、表决情况、表决结果。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规定。董事会决议根据第111条规定,董事会决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懂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若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最低比例表决权股份2/3以上(含本数)通过才有效。 依据是: 现行《公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比例的要求,但一般实际操作中,股东大会的通知与召集都要经过法定程序,如果程序完善,基本上很少出现只有持有10%表决权的股东出席会议,当然,如果这种极端情况发生了,那么根据现行的《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或者股份公司章程标准版本(各地方工商部门官网可见)都是规定“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过半数通过,特殊决议(一般为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对外对内担保超过一定比例等)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含本数)通过”。 换言之,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确实只代表10%的股份比例,那么普通决议只要5%以上赞成,特殊决议只要20/3%以上赞成即可。与此对比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股东的出席比例,但要注意《公司法》以及工商局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版本均规定“普通决议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殊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这里的规定是“代表表决权的股东”而非“出席会议的股东”,可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席会议比例没有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根本不可能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决议。 当然咯,如果有限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股东们并非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的,那么也有可能三两个股东出席会议就可以行使十个股东的表决权的情形,这又是另一回事了。
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条规定同样是对公司内容实施的监督,但前一条主要从高层人员的个人行为着眼,而本条则是从高层的集体行为着眼,从而形成一个点与面的规制网络。当然,股东也不能滥用本权利,如果提起诉讼,需按公司的要求提供担保。对此条规定,我们应当注意两点:其一,注意什么情况下是“无效”,什么情况下是“可撤销”;其二,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六十日”的除斥期间,但是,可能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股东不知道做出了该决议,那就有可能在六十日以后才知道该决议,那此时按本规定就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了。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护,这不能不说是新公司法立法上的一个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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