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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离婚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有,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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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义务。 1、子女赡养扶助父母既是无期限的,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不因子女放弃继承权而消除,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更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2、赡养的方式既可以是与父母共同生活直接履行赡养义务,也可采用提供生活费用的方式承担经济责任。 3、赡养费的数额,既要根据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又要照顾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 4、因父母曾无力抚养子女,子女在成年后仍然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民法典为父母子女间规定了抚养、赡养对等的权利义务,但并非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对应的,子女在成年后不能将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做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条件。 5、对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者的强制措施。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同时《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了,若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与养父母间已经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则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适用婚姻法所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被人收养的子女对其生父母不再负担赡养的义务。二、收养关系主体需符合的条件: 1、可以被收养的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可以作送养人的公民、组织:(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综上可知,要是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的话,那么被收养的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就会因此而消除,也就是说日后被收养的子女是不用对自己的生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
子女对离婚父母应尽赡养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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