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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拆迁的安置人口认定问题

2025-01-12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方法有两种: 1.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满一年,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才能被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 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房屋处必须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或者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才能被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补偿: (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 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 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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